按规定,固定资产的计价需遵循以下规则:
一、购入、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,按实际支付的买价、调拨价以及运杂费、保险费、安装费、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;
二、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,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;
三、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、扩建的固定资产,按改建、扩建发生的支出, 减去改建、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,增记固定资产账;
四、接受捐赠、赞助、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,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,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;
五、盘盈的固定资产,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;
六、已投入使用,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,可先按估价入账,待确定实际价值后,再进行调整;
七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,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,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(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),再加上支付的关税、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;
八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,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、运杂费、安装费等记账;
九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,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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